通知公告
更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工程系列教育教学类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程系列教育教学类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育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9〕81号)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教育教学类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附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0年1月17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教育教学类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育教学类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全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学辅助单位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学辅助单位从事教育教学类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本专业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它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参照执行)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得职称的撤销职称资格。同时,用人单位可按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教学能力强、科研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教学改革及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教学成果及理论研究成果突破,或在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能力突出。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进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工程系列本专业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
(四)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工程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五)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经历。2020年以后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应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基层或企业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工作、带学生实习等。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完成(前2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下设子课题、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4名)列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制定(前4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国家标准1项。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含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参与(前3名)制定由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重大重点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级项目(含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作为第一负责人,引领带动教学团队获评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且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上述专利至少有1项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3.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200万元(以本单位财务提供的到帐凭据为准)。
4.完成(前2名)列入省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4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下设子课题、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项目1项。
5.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1部、或正式出版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外索引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大学生工程专业学科、科技竞赛活动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获一等奖及以上1次。
8.本人获全国工程专业竞赛一、二等奖或取得前3名1次;或获全省工程专业竞赛一等奖或前2名1次。
9.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采纳或获国家部委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10.完成(前2名)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验收(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新增利税10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11.完成(前2名)制定省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或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2项。
1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含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1次,或获市厅级专业技术性质的表彰2次,或主持(第1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培育、教学改革研究、创业创新教育项目2项。
13.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任职1年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5.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5年以上。
16.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含教学成果奖),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竞赛奖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教学改革及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要教学成果及理论研究成果,或在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能力强。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三)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四)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五)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下同)满5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帮扶经历。2020年以后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应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基层或企业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工作、带学生实习等。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1次;或完成(前4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下设子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含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定额内)1次,或二等奖(前6名)1次,或三等奖(前4名)1次,或参与(前6名)制定由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定额内)1次,或二等奖(前5名)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级项目(含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3名负责人,引领带动教学团队获评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3.参与(前3名)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以本单位财务提供的到帐凭据为准)。
4.完成列入市厅(前2名)、或省(前3名)、或国家部委(前4名)计划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教学改革研究等项目任意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完成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下设子课题、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1部、或正式出版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大学生工程专业学科、科技竞赛活动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获二等奖1次及以上;或省级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获一等奖1次及以上。
8.本人获全国工程专业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取得前5名1次;或获全省本专业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前4名1次。
9.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1项。
10.完成(前2名)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验收(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新增利税3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11.制定(前2名)由省级以上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或编制省级工法1项。
1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含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专业技术性质的表彰1次,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培育、教学改革研究、创业创新教育项目1项。
13.对确实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任职1年以上同行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
15.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7.任现职前曾获省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行业领域领先、在全省有一定影响力,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竞赛奖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教学改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比较突出的教学成果及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二)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工程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三)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能够体现主要工作业绩的技术工作总结1份,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简单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以上专业技术性质的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教学成果奖)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的教学团队获评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
2.作为前5名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前2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3.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含教学成果培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通过验收结题。
4.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能够体现主要工作业绩高质量的技术工作总结1份。
6.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竞赛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获三等奖1次及以上。
7.本人获全省本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取得前5名1次。
8.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
9.参与制定地方标准1项。
10.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1.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成果突出,是本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竞赛奖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教学成果奖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教学成果奖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教学成果奖等。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教育教学、竞赛、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五)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六)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中国记者网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它业绩,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十九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验收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