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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备案、跨省异地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指南
一、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取得居住地居住证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 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含转院人员)。
二、备案登记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可选择在经办窗口或网上办理(网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异地就医),或可到单位人事处办理,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所在单位及本人各一份),要求书写工整、信息准确。
2. 本人异地《户口簿》或《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3. 本人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4. 被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三、入院备案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且符合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并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可免于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了备案手续但无法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费用的参保人员须在异地住院后5天之内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患者姓名、医保证编码、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异地就医原因、所患疾病、住院时间、所住医院名称及科室、床位号、护士办公室电话、主治医生等信息。
已经出院或经查无法核对患者住院情况的不予受理。
四、医疗费用结算
1.直接结算
符合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2.垫付费用
如无法直接结算,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需全额垫付费用,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基金处核报住院医疗费用:
(1)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诊断、住院记录、化验单、医嘱、检查单、出院小结)。
(3)医药费汇总清单原件。
(4)住院发票原件。
(5)因出差、学习在异地急诊住院的就医人员,还须提供批准出差、学习的相关文件和差旅费报销凭证复印件;探亲人员在异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由被探望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探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