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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06点击次数:0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指南
省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需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分为统筹基金支付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两部分:
一、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应先负担以下费用后,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1.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 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负担10%的医疗费用;
3.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1000元、1400元;
4.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现行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0元。
5. 自付段比例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示意图
自付段划分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
统筹支付 | 个人自付 | 统筹支付 | 个人自付 | |
起付标准以上至6000元 | 85% | 15% | 88% | 12% |
6000元以上至12000元 | 90% | 10% | 92% | 8% |
12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 95% | 5% | 96% | 4% |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结算支付后,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中除自费费用以外,个人按政策规定负担的费用给予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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